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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产险以案说险: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吗?

2025-12-22
发布者: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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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遇到交通事故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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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2023年6月,李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并通过网络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是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包括车损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费合计5100多元。当年7月,李先生将车注册成“网约车”。 

     12月21日,李先生送客完毕回家途中,不幸发生单方事故,撞上路边树木,致使车辆严重受损,自己也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最初定了全损,预估要赔偿21万余元,但很快查明李先生跑“网约车”的事实,认为其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变成了“营运车辆”,所以拒绝赔偿。李先生遂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后经法院判决:因为李先生从事网约车业务,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已经由非营运变更成了营运,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他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商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前尽到了明确告知的义务以及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否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是通过电子投保方式签署,在投保时不产生纸质合同。经核实,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三者险和车损险的关键条款均以加黑显示,显然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  因为李先生从事网约车业务,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已经由非营运变更成了营运,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他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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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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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车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活动与家庭自用的区别在于: 

     第一,营运以收取费用为目的,家庭自用一般不收取费用。 

     第二,营运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与车主没有特定的关系;家庭自用的服务对象一般为家人、朋友等与车主具有特定关系的人。 

    网约车行业持续发展,逐渐渗透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此,提醒各位车主:车主在投保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用途。将以家庭自用车投保的车辆用作网约车等营运用途时,需要向车管部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同时向保险公司变更保险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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