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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远离保险犯罪,共建诚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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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5年3月,报案人王某报案称其驾驶的车辆在转弯时与直行的第三者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现场勘查及保险公司查勘,发现以下疑点:


1.第三者车辆为老旧高端车型,事故前已存在与碰撞痕迹高度重合的旧损;


2.王某近三年涉及多起同类交通事故理赔;


3.事故现场存在明显人为制造痕迹。


经查证,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制造交通事故案件,王某和对方驾驶员合谋伪造事故现场和损失,企图骗取保险金五万元。


案例分析:

1.民事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可行使以下权利:

(1)解除保险合同;

(2)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不退还保险费。

2.刑事责任
本案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要件,本案涉案金额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情形,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保险诈骗行为在民事上面临的经济成本包括赔偿保险公司赔款损失和已缴保费损失,此外还有信誉损失。若构成刑事犯罪,则面临有期徒刑和罚金处罚,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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